收养入户必须“依法登记”为前提。依《民法典》及户口管理规定,公民收养未成年子女,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《收养登记证》(或《收养公证书》),凭此证为被收养人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或迁入。在东莞投靠/随迁场景中,随迁收养子女须提供《收养证》或《收养公证书》复印件(加盖签发机关公章)及被收养人出生证(如有)。未依法登记的事实抚养,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,须先补办收养登记。这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也防范借收养套取户口的行为,材料真实合法是核心。